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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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会议公开制度》的通知 京侨发〔2017〕16号

发布日期: 2017-07-28

各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决策透明度,经2017年第13次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会议公开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会议公开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会议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侨办)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增强政府决策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会议公开特指市政府侨办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和侨界代表人士(以上范围统称办外人员)等列席相关议题;拟邀请办外人员列席的议题以及具体范围和人员,由相关议题汇报处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建议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确定。
         第三条 秘书行政处负责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题的统筹管理,确定会议时间和议题安排后及时通知相关议题汇报处室;议题汇报处室负责办外人员列席会议的邀请,并协助秘书行政处做好会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议题汇报处室需其他处室协助邀请各自联系范围内的办外人员列席会议的,各处室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邀请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侨办保密办负责对拟邀请办外人员列席的议题进行保密性审查,议题内容包含以下信息的不得邀请办外人员列席:
         (一)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四)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五)其他不适宜在会议决策阶段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各处室应高度重视会议公开工作,对本处室上会议题中适合向社会公开的,要主动提出建议,进一步提高主动公开意识,拓宽主动公开渠道,推进我办政务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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