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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 2017-11-28

        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经2017年第30次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北京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京政办发〔2017〕21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文处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本办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第六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报分管领导审核;对于公开属性拟为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说明理由。
        (二)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处室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七条 秘书行政处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拟稿处室。
        第八条 与其他部门联合拟稿,我办为主办部门的,主办处室牵头协调其他部门确定公文属性。
        第九条 公文正式印发后,秘书行政处和信息中心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分别在政府信息公开栏和市政府侨办官方网站上全文发布。
        第十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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