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_政府信息公开指南_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_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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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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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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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编制时间:2019年1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石景山区政府和石景山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特编制《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北京·石景山”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bjsjs.gov.cn/

2.通过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查阅。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开放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68860607

3.通过北京市石景山区档案馆查阅。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69号;开放时间:9:0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68832640

4.通过北京市石景山区图书馆查阅。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号;开放时间:8:30-11:3013:30-17:00(周二至周五);9:00-17:00(周六);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688785038504)转6207

5.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微信、政务移动客户端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申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

联系电话:010-68860607

传真号码:010-68860607

通信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6号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100041

电子邮箱地址:sjsxxgkb@bjsjs.gov.cn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 “北京·石景山”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也可以在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6号窗口)领取。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1.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6号窗口)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6号窗口)”,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为附件发送至sjsxxgkb@bjsjs.gov.cn。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注意事项: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010-68860607(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6号窗口))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010-83978888(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010-88699372(北京市石景山区监察委)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