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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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

日期:2016-10-24 00:00    来源: 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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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针对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做出了相关规定。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将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这些专业团队需要具备哪些资质?又是如何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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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的双方协议。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发展模式的,还应提供加盟签约协议书或联盟经营协议书。

  (3)房产归属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5)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事项和流量记录账簿或信息系统记录凭证。 

  (6)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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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为方便老年人就近到站接受服务,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同时参考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置。原则上,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

  (1)名称、功能、标识按全市统一标准设计,附近区域设有道路交通指示标志。

  (2)布局科学合理,公共设施与功能相匹配。

  (3)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识,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位置明显、信息精准、图文清晰。

  (4)活动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规范。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有通风设备和通风通道,确保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空间空气清洁。

  (6)外部环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环境空气、噪声环境、道路交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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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由政府无偿提供,给予土地、设施、政策、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和扶助支持。

  消防:驿站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要求。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驿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灯、低位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毯、独立烟感报警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无障碍设施:驿站出入口须为无障碍出入口,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于500mm,并应采用缓步台阶。主要出入口宜设门斗,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

  功能区划分:驿站用房分为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4大类;老年人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连续。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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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设施: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给排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等设施。采暖设施、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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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站长1人(可兼职),养老护理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达到1:6,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人员(可兼职)、1名医务人员(可兼职)、1名工勤人员(可兼职)、财务人员1人(可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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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方式主要有连锁运营、单体运营、联盟运营和PPP运营等四种方式,鼓励各区探索实施其他运营模式。以单体设施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运营且相毗邻的驿站可不必全部具备六类基本功能,通过连锁服务商的区域组合、组团服务、集成服务等方式,实现毗邻区域的服务提供。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长期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接,为居家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条件。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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